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gong)程(cheng),是指(zhi)土木工(gong)程(cheng),建筑工(gong)程(cheng)、線路管道和設備安(an)裝工(gong)程(cheng)及裝修工(gong)程(cheng)。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yi)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門不(bu)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mu)或者擅自簡(jian)化基本建設程(cheng)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jian)設(she)單位不(bu)得將建(jian)設(she)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材料。原始資(zi)料必(bi)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she)(she)(she)單位不得明示(shi)或(huo)(huo)者(zhe)暗示(shi)設(she)(she)(she)計(ji)單位或(huo)(huo)者(zhe)施(shi)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she)(she)(she)強(qiang)制性標準(zhun),降(jiang)低建設(she)(she)(she)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tu)設計文件未經審查(cha)批(pi)準(zhun)的(de),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cheng)必須實行(xing)監(jian)理:
(一)國家重(zhong)點建設工程(cheng);
(二)大中(zhong)型(xing)公用事(shi)業(ye)工(gong)程;
(三)成片開(kai)發(fa)建設的(de)住宅(zhai)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kuan)、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ding)必須實行(xing)監理的(de)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wei)不得明示(shi)或者暗示(shi)施工單位(wei)使用不合格的建筑(zhu)材料、建筑(zhu)構配件(jian)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fang)屋建設使(shi)用者在裝(zhuang)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fang)屋建筑主(zhu)體和承重結(jie)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bei)下列條例: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de)各項內容(rong);
(二(er))有(you)完整的(de)技術檔(dang)案(an)和(he)施工(gong)管理資(zi)料(liao);
(三)有(you)工程(cheng)使(shi)用的(de)主要建筑(zhu)材料、建筑(zhu)構配件(jian)和設(she)備(bei)的(de)進(jin)場(chang)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cha)、設計(ji)、施工、工程(cheng)監(jian)理等單位分別簽(qian)署的質量合格(ge)文(wen)件;
(五(wu))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xiu)書。建設工(gong)程(cheng)經驗收合(he)格的,方可交付(fu)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she)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he)義務(wu)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zhi)(zhi)勘(kan)察(cha)、設計單(dan)位(wei)(wei)(wei)超(chao)越(yue)其(qi)資質等級許可的(de)范圍或(huo)(huo)者以其(qi)他勘(kan)察(cha)、設計單(dan)位(wei)(wei)(wei)的(de)名義承攬(lan)工程。禁止(zhi)(zhi)勘(kan)察(cha)、設計單(dan)位(wei)(wei)(wei)允許其(qi)他單(dan)位(wei)(wei)(wei)或(huo)(huo)者個人(ren)以本單(dan)位(wei)(wei)(wei)的(de)名義承攬(lan)工程。勘察、設計單位(wei)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lan)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zhu)(zhu)冊(ce)建筑師、注(zhu)(zhu)冊(ce)結構(gou)工程師等(deng)注(zhu)(zhu)冊(ce)執業人員應當在設(she)計文(wen)(wen)件上簽(qian)字,對設(she)計文(wen)(wen)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ji)文件應當(dang)符(fu)合(he)國家規定(ding)的設計(ji)深(shen)度要求,注明工程合(he)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you)特殊要(yao)求(qiu)的建筑材料、專用設(she)備、工藝生(sheng)產(chan)線等外,設(she)計單位不得指(zhi)定(ding)生(sheng)產(chan)廠、供應商(shang)。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gong)(gong)單(dan)位超越本(ben)單(dan)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fan)圍或者以(yi)其他施工(gong)(gong)單(dan)位的名義承攬工(gong)(gong)程。施工單位不(bu)得轉包或者違法分(fen)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shi)工(gong)單(dan)位應(ying)當建立質量責(ze)(ze)任制,確定工(gong)程項(xiang)目的項(xiang)目經理(li)、技(ji)術負責(ze)(ze)人和施(shi)工(gong)管理(li)負責(ze)(ze)人。建(jian)設(she)工程(cheng)(cheng)(cheng)實行總(zong)(zong)(zong)承包(bao)(bao)的(de),總(zong)(zong)(zong)承包(bao)(bao)單位(wei)應當對全(quan)部建(jian)設(she)工程(cheng)(cheng)(cheng)質(zhi)量負責;建(jian)設(she)工程(cheng)(cheng)(cheng)勘察、設(she)計、施工、設(she)備采購的(de)一項(xiang)或者多(duo)項(xiang)實行總(zong)(zong)(zong)承包(bao)(bao)的(de),總(zong)(zong)(zong)承包(bao)(bao)單位(wei)應當對其承包(bao)(bao)的(de)建(jian)設(she)工程(cheng)(cheng)(cheng)或者采購的(de)設(she)備的(de)質(zhi)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gong)單(dan)位在施工(gong)過程中發現設(she)計文件和(he)圖紙有差錯的(de),應當及時提(ti)出(chu)意見和(he)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工程監理(li)單位的質量責任(ren)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義務。禁止工程(cheng)監理單(dan)位(wei)超(chao)越本單(dan)位(wei)資質(zhi)等級許(xu)可的范(fan)圍或(huo)者以其(qi)他(ta)工程(cheng)監理單(dan)位(wei)的名義(yi)承(cheng)擔(dan)工程(cheng)監理業務。禁止工程(cheng)監理單(dan)位(wei)允(yun)許(xu)其(qi)他(ta)單(dan)位(wei)或(huo)者個人以本單(dan)位(wei)的名義(yi)承(cheng)擔(dan)工程(cheng)監理業務。工程監(jian)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jian)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wei)經監理(li)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師(shi)簽字,建(jian)筑材(cai)料、建(jian)筑構配件和(he)設備不(bu)(bu)得在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gong)(gong)(gong)單位(wei)不(bu)(bu)得進行下一道工(gong)(gong)(gong)序的(de)施工(gong)(gong)(gong)。未(wei)經總監理(li)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師(shi)簽字,建(jian)設單位(wei)不(bu)(bu)撥付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款,不(bu)(bu)進行竣工(gong)(gong)(gong)驗收(shou)。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等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 建設(she)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jian)設(she)工(gong)程(cheng)承包單位在向(xiang)建(jian)設(she)單位提(ti)交工(gong)程(cheng)竣工(gong)驗(yan)收報告時,應當向(xiang)建(jian)設(she)單位出具(ju)質(zhi)量保(bao)(bao)修(xiu)書。質(zhi)量保(bao)(bao)修(xiu)書中應當明確(que)建(jian)設(she)工(gong)程(cheng)的保(bao)(bao)修(xiu)范(fan)圍、保(bao)(bao)修(xiu)期限和保(bao)(bao)修(xiu)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yi))基礎設(she)施工(gong)程、房屋建筑的(de)(de)(de)地基基礎工(gong)程和主體結(jie)構工(gong)程,為設(she)計文件規定的(de)(de)(de)該工(gong)程的(de)(de)(de)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fang)(fang)水(shui)工程、有(you)防(fang)(fang)水(shui)要求的(de)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de)防(fang)(fang)滲漏,為5年;
(三)供(gong)(gong)熱(re)與(yu)供(gong)(gong)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qi)、供(gong)(gong)冷期(qi);
(四)電(dian)氣管線、給排(pai)水管道、設備安(an)裝和裝修工(gong)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de)保修期限由發(fa)包(bao)方與承包(bao)方約定。建(jian)設工(gong)程的保修期(qi),自竣工(gong)驗收合格之日起計(ji)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構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監理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國(guo)(guo)務院(yuan)建設(she)行政主管部門(men)對(dui)全國(guo)(guo)的(de)建設(she)工程質量(liang)實施(shi)統一監督管理(li)。國(guo)(guo)務院(yuan)鐵路(lu)、交通、水(shui)利等有關(guan)部門(men)按(an)照(zhao)國(guo)(guo)務院(yuan)規定的(de)職責(ze)分工,負責(ze)對(dui)全國(guo)(guo)的(de)有關(guan)專業建設(she)工程質量(liang)的(de)監督管理(li)。縣級(ji)以上(shang)地方(fang)人民政府(fu)建設行(xing)(xing)政主管部(bu)(bu)門對本(ben)行(xing)(xing)政區域內(nei)的(de)建設工程質(zhi)量實施監督(du)管理。縣級(ji)以上(shang)地方(fang)人民政府(fu)交(jiao)通、水利等(deng)有(you)關部(bu)(bu)門在(zai)各自的(de)職責范圍內(nei),負責對本(ben)行(xing)(xing)政區域內(nei)的(de)專業(ye)建設工程質(zhi)量的(de)監督(du)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國(guo)務(wu)院(yuan)經濟貿易主管(guan)部門按照(zhao)國(guo)務(wu)院(yuan)規定的職(zhi)責,對(dui)國(guo)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jian)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從(cong)事(shi)房屋建筑工程的(de)市(shi)(shi)政(zheng)基礎設(she)施工程質(zhi)(zhi)量(liang)監(jian)督的(de)機構(gou),必須按(an)(an)照(zhao)(zhao)國(guo)(guo)家(jia)有(you)關規定(ding)經國(guo)(guo)務(wu)院建設(she)行政(zheng)主管部門或者省(sheng)、自治(zhi)區(qu)、直轄(xia)市(shi)(shi)人(ren)民政(zheng)府有(you)關部門考核(he);從(cong)事(shi)專業(ye)建設(she)工程質(zhi)(zhi)量(liang)監(jian)督的(de)機構(gou),必須按(an)(an)照(zhao)(zhao)國(guo)(guo)家(jia)有(you)關規定(ding)經國(guo)(guo)務(wu)院有(you)關部門或省(sheng)、自治(zhi)區(qu)、直轄(xia)市(shi)(shi)人(ren)民政(zheng)府有(you)關部門考核(he)。經考核(he)合格后,方(fang)可實行質(zhi)(zhi)量(liang)監(jian)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qiu)被檢(jian)查的單位提供有(you)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zi)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dan)位(wei)的(de)施工現場進行(xing)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ze)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she)行政主(zhu)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she)單(dan)位在竣工驗收過程(cheng)中有違(wei)反(fan)國家(jia)有關建設(she)工程(cheng)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de),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de)調(diao)查程序按照國務院(yuan)有關(guan)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 罰 責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shi)承包方以(yi)低于(yu)成(cheng)本的(de)價格競標的(de);
(二)任意壓縮合(he)理(li)工期的;
(三)明示(shi)或(huo)者(zhe)暗(an)示(shi)設計單位或(huo)者(zhe)施工(gong)(gong)單位違反工(gong)(gong)程(cheng)建設強制(zhi)性標準(zhun),降(jiang)低工(gong)(gong)程(cheng)質量的;
(四)施(shi)工(gong)圖設(she)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ge),擅自施(shi)工(gong)的;
(五(wu))建設項(xiang)目(mu)必須(xu)實行工程監(jian)理而未實行工程監(jian)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jia)規定辦(ban)理工程質量監督(du)手續(xu)的;
(七)明示或(huo)者(zhe)暗示施(shi)工單位使(shi)用不(bu)合格(ge)的建筑材料(liao)、建筑構配(pei)件(jian)和設備的;
(八)未(wei)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gong)驗收(shou)報(bao)告、有關認可文(wen)件或者準許使(shi)用文(wen)件報(bao)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jun)工驗收,擅自交(jiao)付(fu)使用(yong)的(de);
(二)驗(yan)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ge)的建設工(gong)程(cheng)按照合格(ge)工(gong)程(cheng)驗收(shou)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下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以(yi)得資質證書承攬(lan)工程(cheng)的,予以(yi)取締(di),依照前款(kuan)規定處(chu)以(yi)罰(fa)款(kuan);有違法(fa)所(suo)得的,予以(yi)沒收。以(yi)欺騙(pian)手段取得(de)資質證(zheng)書(shu),承攬(lan)工程的,吊(diao)銷(xiao)資質證(zheng)書(shu),依照本條(tiao)例(li)第一款規(gui)定處以(yi)罰(fa)款;有違法所得(de)的,予以(yi)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坐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tiao)例規(gui)定,承包單(dan)位(wei)將承包的(de)(de)(de)工(gong)程(cheng)或者違法(fa)分(fen)(fen)包的(de)(de)(de),責令(ling)改(gai)正,沒收違法(fa)所得(de),對勘(kan)察、設(she)計單(dan)位(wei)處合同(tong)約(yue)定勘(kan)察費(fei)、設(she)計費(fei)百(bai)(bai)分(fen)(fen)之二十(shi)五(wu)以(yi)(yi)上(shang)百(bai)(bai)分(fen)(fen)五(wu)十(shi)以(yi)(yi)下的(de)(de)(de)罰款(kuan)(kuan);對施(shi)工(gong)單(dan)位(wei)處工(gong)程(cheng)合同(tong)價款(kuan)(kuan)百(bai)(bai)分(fen)(fen)之零點五(wu)以(yi)(yi)上(shang)百(bai)(bai)分(fen)(fen)之一以(yi)(yi)下的(de)(de)(de)罰款(kuan)(kuan);可以(yi)(yi)責令(ling)停(ting)業整頓(dun),降(jiang)低(di)資質(zhi)等(deng)級;情(qing)節嚴重的(de)(de)(de),吊銷(xiao)資質(zhi)證書(shu)。工(gong)程(cheng)監理(li)(li)單(dan)位(wei)轉讓工(gong)程(cheng)監理(li)(li)業務的(de)(de)(de),責令(ling)改(gai)正,沒收違法(fa)所得(de),處合同(tong)約(yue)定的(de)(de)(de)監理(li)(li)酬金(jin)百(bai)(bai)分(fen)(fen)之二十(shi)五(wu)以(yi)(yi)上(shang)百(bai)(bai)分(fen)(fen)之五(wu)十(shi)以(yi)(yi)下的(de)(de)(de)罰款(kuan)(kuan);可以(yi)(yi)責令(ling)停(ting)業整頓(dun),降(jiang)低(di)資質(zhi)等(deng)級;情(qing)節嚴重的(de)(de)(de),吊銷(xiao)資質(zhi)證書(shu)。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yuan)以上30萬元(yuan)以下的(de)罰(fa)款:
(一)勘(kan)察(cha)單(dan)位(wei)未按照(zhao)工程建(jian)設強(qiang)制性標(biao)準進(jin)行勘(kan)察(cha)的(de);
(二)設(she)計(ji)單(dan)位未根據勘察成(cheng)果文件進行(xing)標準進行(xing)設(she)計(ji)的;
(三)設(she)計(ji)單位指定建(jian)筑材料、建(jian)筑構配(pei)件的(de)生產廠(chang)、供應商(shang)的(de);
(四)設(she)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she)強制(zhi)性(xing)標(biao)準進行設(she)計的。
前(qian)款(kuan)所列行為,造成工(gong)程(cheng)質量事故(gu)的,責令停業(ye)整(zheng)頓,降(jiang)低資(zi)(zi)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zi)(zi)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pei)償(chang)責任(ren)。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ben)條(tiao)例(li)規定(ding),施工(gong)(gong)(gong)單位在施工(gong)(gong)(gong)中偷(tou)工(gong)(gong)(gong)減(jian)料(liao)的(de)(de)(de),使用不(bu)(bu)合(he)格的(de)(de)(de)建筑(zhu)材料(liao)、建筑(zhu)構配件(jian)和設備的(de)(de)(de),或(huo)(huo)者(zhe)有(you)不(bu)(bu)按照(zhao)工(gong)(gong)(gong)程(cheng)設計圖紙或(huo)(huo)者(zhe)施工(gong)(gong)(gong)技術(shu)標(biao)準(zhun)(zhun)施工(gong)(gong)(gong)的(de)(de)(de)其他行為的(de)(de)(de),責(ze)令(ling)改正(zheng),處工(gong)(gong)(gong)程(cheng)合(he)同價款百分(fen)之(zhi)二以上(shang)百分(fen)之(zhi)四以下的(de)(de)(de)罰款;造成(cheng)(cheng)建設工(gong)(gong)(gong)程(cheng)質量不(bu)(bu)符合(he)規定(ding)的(de)(de)(de)質量標(biao)準(zhun)(zhun)的(de)(de)(de),負(fu)責(ze)返工(gong)(gong)(gong)、修(xiu)理,并賠償因此(ci)造成(cheng)(cheng)的(de)(de)(de)損失;情節嚴重的(de)(de)(de),責(ze)令(ling)停業整(zheng)頓,降低資質等(deng)級或(huo)(huo)者(zhe)吊(diao)銷資質證(zheng)書。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嚴重的,責令停(ting)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ji)或(huo)者吊銷資質證書(shu);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遮蔽 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wan)元(yuan)以上20萬(wan)元(yuan)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qi)內因質量缺陷(xian)造成(cheng)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yu)建設(she)單(dan)位或者(zhe)施工單(dan)位串通,弄虛(xu)作(zuo)假(jia)、降(jiang)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ge)的(de)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an)照合格(ge)簽字(zi)的(de)。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wan)元以(yi)上(shang)10萬(wan)元以(yi)下的罰款,降(jiang)低(di)資質等級或(huo)者(zhe)吊銷資質證(zheng)書;有違(wei)法所得的,予以(yi)沒收。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wan)(wan)元(yuan)以(yi)上(shang)(shang)100萬(wan)(wan)元(yuan)以(yi)下的罰款;房屋(wu)(wu)建(jian)筑使(shi)用(yong)者(zhe)在裝(zhuang)修過程中(zhong)擅自變動(dong)房屋(wu)(wu)建(jian)筑主體和承重結(jie)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wan)(wan)元(yuan)以(yi)上(shang)(shang)10萬(wan)(wan)元(yuan)以(yi)下的罰款。有(you)前款所列行為(wei),造(zao)成損(sun)失(shi)的(de),依法(fa)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發生重大(da)工(gong)程(cheng)質(zhi)量事故隱瞞不(bu)報(bao)(bao)、謊報(bao)(bao)或者斤(jin)報(bao)(bao)告(gao)期限(xian)的(de),對直接負責的(de)主管人(ren)員和其他責任人(ren)員依法給予行政(zheng)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ben)條例規定(ding),供水(shui)、供電、供氣、公(gong)安消(xiao)防等部門或(huo)(huo)者單位明(ming)示或(huo)(huo)者暗示建(jian)設單位或(huo)(huo)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ding)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jian)筑材料、建(jian)筑構配(pei)件和(he)設備的,責令改(gai)正。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nei)不予(yu)注(zhu)冊;情節(jie)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yu)注(zhu)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dan)(dan)位(wei)罰(fa)(fa)款(kuan)處罰(fa)(fa)的,對單(dan)(dan)位(wei)直(zhi)接負責(ze)(ze)的主管人員和(he)其他直(zhi)接責(ze)(ze)任人員處單(dan)(dan)位(wei)罰(fa)(fa)款(kuan)數額(e)百分之(zhi)五以(yi)上百分之(zhi)十(shi)以(yi)下(xia)的罰(fa)(fa)款(kuan)。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dan)位、設計單(dan)位、施工單(dan)位、工程監理(li)前段時間(jian)違反國家規(gui)定(ding),降低工程質量標準(zhun),造成重大安全事(shi)故(gu),構成犯(fan)罪(zui)的,對直接責(ze)任(ren)人員依法追究刑事(shi)責(ze)任(ren)。
第七十五條 本條(tiao)例規(gui)(gui)定(ding)(ding)的責令停業整(zheng)頓(dun),降低資(zi)質(zhi)等級和吊(diao)銷(xiao)資(zi)質(zhi)證書(shu)的行(xing)政處罰,由(you)頒(ban)發資(zi)質(zhi)證書(shu)的機關決定(ding)(ding);其(qi)他行(xing)政處罰,由(you)建設(she)行(xing)政主管部門或者其(qi)他有關部門依照(zhao)法定(ding)(ding)職權決定(ding)(ding)。依照(zhao)本條(tiao)例規(gui)(gui)定(ding)(ding)被吊(diao)銷(xiao)資(zi)質(zhi)證書(shu)的,由(you)工商(shang)行(xing)政主管部門吊(diao)銷(xiao)其(qi)營業執照(zhao)。
第七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gong)(gong)(gong)(gong)、工(gong)(gong)(gong)(gong)程監理單位(wei)的工(gong)(gong)(gong)(gong)作人員因(yin)調(diao)動工(gong)(gong)(gong)(gong)作、退休等原因(yin)離(li)開該單位(wei)后(hou),被(bei)發現在該單位(wei)工(gong)(gong)(gong)(gong)作期(qi)間(jian)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gong)(gong)(gong)(gong)程質量管理規(gui)定,造成(cheng)重大(da)工(gong)(gong)(gong)(gong)程質量事(shi)故的,仍應(ying)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jie)發(fa)包,是(shi)指建設單(dan)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dan)位完成的(de)建設工程(cheng)分解(jie)成若干(gan)部分發(fa)包給(gei)不同的(de)承包單(dan)位的(de)行為。
本(ben)條(tiao)例所稱違法分(fen)包,是指(zhi)下列行為(wei):
(一)總(zong)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ju)備相應(ying)資質條(tiao)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she)工(gong)程總承包(bao)合同中未(wei)有約定,又(you)未(wei)經建設(she)單(dan)位(wei)認可,承包(bao)單(dan)位(wei)將(jiang)其承包(bao)的(de)部分建設(she)工(gong)程交由其他單(dan)位(wei)完成的(de);
(三)施(shi)工(gong)總(zong)承包單位將建設(she)工(gong)程(cheng)主體結構(gou)的施(shi)工(gong)分包給其(qi)他單位的;
(四)分(fen)包(bao)單位(wei)將其承(cheng)包(bao)的建設工程(cheng)再分(fen)包(bao)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bao),是指(zhi)承(cheng)包(bao)單(dan)位(wei)承(cheng)包(bao)建(jian)設工(gong)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de)責(ze)任和義務(wu),將(jiang)其(qi)承(cheng)包(bao)的(de)全部建(jian)設工(gong)程轉給(gei)他(ta)人或者將(jiang)其(qi)承(cheng)包(bao)的(de)全部建(jian)設工(gong)程肢解以(yi)后以(yi)分(fen)包(bao)的(de)名義分(fen)別轉給(gei)其(qi)他(ta)單(dan)位(wei)承(cheng)包(bao)的(de)行為。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fa)款和沒收(shou)的違法(fa)所得,必須(xu)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 搶險救災(zai)及其他臨時性(xing)房屋建(jian)筑和農民自建(jian)低層住宅的建(jian)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 軍(jun)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zhong)央(yang)軍(jun)事委員(yuan)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li)自(zi)發(fa)布之(zhi)日起施行(xing)。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dan)位(wei)、設計單(dan)位(wei)、施工(gong)單(dan)位(wei)、工(gong)程監(jian)理單(dan)位(wei)違(wei)反國家規定,降低工(gong)程質量標準,造(zao)成重大(da)安全事(shi)故的,對直接責(ze)任人員(yuan)處(chu)五年以下有期(qi)徒(tu)刑或者拘(ju)役,并(bing)(bing)處(chu)罰(fa)金(jin);后果特別(bie)嚴(yan)重的,處(chu)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qi)徒(tu)刑,并(bing)(bing)處(chu)罰(fa)金(j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