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cheng)建設(she)工(gong)(gong)(gong)程(cheng),是(shi)指土木(mu)工(gong)(gong)(gong)程(cheng),建筑工(gong)(gong)(gong)程(cheng)、線路管道和(he)設(she)備安裝(zhuang)工(gong)(gong)(gong)程(cheng)及裝(zhuang)修工(gong)(gong)(gong)程(cheng)。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xian)級以上(shang)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shen)批建(jian)設項(xiang)目或者擅(shan)自簡化基(ji)本建(jian)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she)單位的質(zhi)量責(ze)任(ren)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jian)設(she)單位不得將建(jian)設(she)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材料。原(yuan)始(shi)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jian)設(she)單(dan)位不得明(ming)示或者暗示設(she)計(ji)單(dan)位或者施工單(dan)位違反(fan)工程(cheng)建(jian)設(she)強制(zhi)性標準,降低建(jian)設(she)工程(cheng)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jian)未經審(shen)查批準的,不得(de)使(shi)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xia)列建設工程(cheng)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zhong)點建設工程;
(二)大(da)中型公(gong)用事業工程;
(三)成(cheng)片開發建設(she)的(de)住(zhu)宅小(xiao)區(qu)工程;
(四)利(li)用(yong)外(wai)國政府或(huo)者國際組(zu)織貸款、援助資金(jin)的工程。
(五)國家規(gui)定必須實行監理的(de)其(qi)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jian)設單(dan)位不得明示或者暗(an)示施(shi)工(gong)單(dan)位使用(yong)不合格的建(jian)筑材料、建(jian)筑構配(pei)件和(he)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fang)(fang)屋(wu)(wu)建(jian)設使用者在裝修過(guo)程(cheng)中,不得(de)擅自變動房(fang)(fang)屋(wu)(wu)建(jian)筑(zhu)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she)工程竣(jun)工驗收應當具備下(xia)列條(tiao)例:
(一)完成建設工程(cheng)設計和合(he)同約定(ding)的(de)各(ge)項內容;
(二(er))有(you)完(wan)整的(de)技術檔案和施(shi)工(gong)管理(li)資料;
(三(san))有工程使用的(de)主要(yao)建(jian)筑(zhu)材料(liao)、建(jian)筑(zhu)構配件(jian)和設備的(de)進場試(shi)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ji)、施(shi)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wen)件;
(五)有(you)施(shi)工單位簽署的(de)工程(cheng)保修書(shu)。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de),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kan)察(cha)、設計單位的質(zhi)量責任和(he)義務(wu)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jin)止勘(kan)察、設計(ji)單位(wei)超越其(qi)資質等(deng)級(ji)許可(ke)的范圍或者(zhe)以(yi)其(qi)他勘(kan)察、設計(ji)單位(wei)的名(ming)義承攬(lan)工(gong)程(cheng)。禁(jin)止勘(kan)察、設計(ji)單位(wei)允許其(qi)他單位(wei)或者(zhe)個人(ren)以(yi)本單位(wei)的名(ming)義承攬(lan)工(gong)程(cheng)。勘(kan)察、設計單位(wei)不得轉(zhuan)包或(huo)者違法分包所承(cheng)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zhu)冊(ce)建筑師(shi)、注(zhu)冊(ce)結構工程師(shi)等(deng)注(zhu)冊(ce)執業(ye)人員(yuan)應當在設計文件(jian)上(shang)簽字,對設計文件(jian)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she)計(ji)文件應當符合(he)(he)國(guo)家規定的(de)設(she)計(ji)深度要求,注明工(gong)程合(he)(he)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bu)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de)質量責任和義(yi)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jin)止施(shi)工單(dan)(dan)位超越(yue)本單(dan)(dan)位資質等級許(xu)可的業務范(fan)圍(wei)或者以其他施(shi)工單(dan)(dan)位的名義(yi)承攬工程。施工(gong)(gong)單(dan)位(wei)不得轉包(bao)(bao)或(huo)者違法(fa)分包(bao)(bao)工(gong)(gong)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shi)工單位應當建(jian)立質量(liang)責任制(zhi),確定工程項(xiang)目的項(xiang)目經理(li)、技術負責人和施(shi)工管理(li)負責人。建設(she)(she)(she)工(gong)(gong)程(cheng)(cheng)實(shi)行總(zong)承(cheng)包(bao)(bao)的(de)(de)(de),總(zong)承(cheng)包(bao)(bao)單位應當(dang)對(dui)全部(bu)建設(she)(she)(she)工(gong)(gong)程(cheng)(cheng)質量(liang)負責(ze);建設(she)(she)(she)工(gong)(gong)程(cheng)(cheng)勘察、設(she)(she)(she)計、施工(gong)(gong)、設(she)(she)(she)備(bei)采購的(de)(de)(de)一項(xiang)或者多項(xiang)實(shi)行總(zong)承(cheng)包(bao)(bao)的(de)(de)(de),總(zong)承(cheng)包(bao)(bao)單位應當(dang)對(dui)其承(cheng)包(bao)(bao)的(de)(de)(de)建設(she)(she)(she)工(gong)(gong)程(cheng)(cheng)或者采購的(de)(de)(de)設(she)(she)(she)備(bei)的(de)(de)(de)質量(liang)負責(ze)。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zhong)發現設計文(wen)件和圖(tu)紙(zhi)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jian)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工程監(jian)理單位的質量(liang)責任和(he)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義務。禁止工(gong)(gong)程(cheng)(cheng)(cheng)監(jian)(jian)理(li)單(dan)位(wei)(wei)超(chao)越本單(dan)位(wei)(wei)資質等級許可(ke)的范圍(wei)或者以(yi)其(qi)他(ta)工(gong)(gong)程(cheng)(cheng)(cheng)監(jian)(jian)理(li)單(dan)位(wei)(wei)的名義(yi)承擔工(gong)(gong)程(cheng)(cheng)(cheng)監(jian)(jian)理(li)業務。禁止工(gong)(gong)程(cheng)(cheng)(cheng)監(jian)(jian)理(li)單(dan)位(wei)(wei)允許其(qi)他(ta)單(dan)位(wei)(wei)或者個人(ren)以(yi)本單(dan)位(wei)(wei)的名義(yi)承擔工(gong)(gong)程(cheng)(cheng)(cheng)監(jian)(jian)理(li)業務。工程(cheng)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cheng)監理業(ye)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jian)(jian)理工(gong)(gong)(gong)程師簽(qian)(qian)字(zi),建(jian)(jian)筑材料、建(jian)(jian)筑構配件(jian)和設備不(bu)(bu)得(de)在(zai)工(gong)(gong)(gong)程上使用(yong)或者安裝,施工(gong)(gong)(gong)單位不(bu)(bu)得(de)進(jin)行下一道工(gong)(gong)(gong)序的(de)施工(gong)(gong)(gong)。未經總監(jian)(jian)理工(gong)(gong)(gong)程師簽(qian)(qian)字(zi),建(jian)(jian)設單位不(bu)(bu)撥付工(gong)(gong)(gong)程款,不(bu)(bu)進(jin)行竣(jun)工(gong)(gong)(gong)驗收(shou)。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等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 建設(she)工程質量保修(xiu)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jian)設工程(cheng)承(cheng)包單位在(zai)向建(jian)設單位提(ti)交(jiao)工程(cheng)竣工驗收報(bao)告時,應當向建(jian)設單位出(chu)具質(zhi)量保(bao)(bao)修(xiu)(xiu)(xiu)書(shu)。質(zhi)量保(bao)(bao)修(xiu)(xiu)(xiu)書(shu)中應當明確建(jian)設工程(cheng)的(de)保(bao)(bao)修(xiu)(xiu)(xiu)范圍、保(bao)(bao)修(xiu)(xiu)(xiu)期限(xian)和保(bao)(bao)修(xiu)(xiu)(xiu)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she)(she)施工程(cheng)(cheng)、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cheng)(cheng)和主體結構工程(cheng)(cheng),為設(she)(she)計文件規(gui)定的該工程(cheng)(cheng)的合理使用年限(xian);
(二)屋面防水(shui)工程、有防水(shui)要求(qiu)的衛生間(jian)、房間(jian)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leng)系統,為2個采暖期(qi)、供冷(leng)期(qi);
(四(si))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bei)安裝和裝修工(gong)程,為2年。其他(ta)項目的(de)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yue)定。建設(she)工(gong)程的(de)保修期,自竣(jun)工(gong)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構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監理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國(guo)(guo)務院建設行政主(zhu)管(guan)部(bu)(bu)門(men)對(dui)全國(guo)(guo)的(de)建設工程質量(liang)實施統一監督管(guan)理(li)。國(guo)(guo)務院鐵路(lu)、交(jiao)通(tong)、水利等有關部(bu)(bu)門(men)按照國(guo)(guo)務院規定(ding)的(de)職責分工,負責對(dui)全國(guo)(guo)的(de)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liang)的(de)監督管(guan)理(li)。縣級以上(shang)地方人(ren)民(min)政府建(jian)設(she)(she)行政主管(guan)部(bu)(bu)門對(dui)(dui)本行政區域內的建(jian)設(she)(she)工程質量(liang)(liang)實(shi)施監督(du)管(guan)理。縣級以上(shang)地方人(ren)民(min)政府交通(tong)、水利等有(you)關部(bu)(bu)門在(zai)各自的職(zhi)責范圍內,負責對(dui)(dui)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jian)設(she)(she)工程質量(liang)(liang)的監督(du)管(guan)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國(guo)(guo)務院(yuan)經濟貿易主管部門(men)按照國(guo)(guo)務院(yuan)規定的職(zhi)責(ze),對國(guo)(guo)家(jia)重大(da)技(ji)術改(gai)造項目(mu)實施監督(du)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從(cong)事房屋建筑(zhu)工程的市(shi)政(zheng)基礎設(she)施工程質(zhi)量監督(du)的機(ji)構(gou),必須按照國(guo)(guo)(guo)家(jia)(jia)有關(guan)規(gui)(gui)定(ding)經(jing)(jing)國(guo)(guo)(guo)務(wu)院(yuan)建設(she)行(xing)政(zheng)主(zhu)管部(bu)門或者省、自(zi)治(zhi)(zhi)區(qu)、直轄市(shi)人民政(zheng)府有關(guan)部(bu)門考(kao)(kao)核(he);從(cong)事專業建設(she)工程質(zhi)量監督(du)的機(ji)構(gou),必須按照國(guo)(guo)(guo)家(jia)(jia)有關(guan)規(gui)(gui)定(ding)經(jing)(jing)國(guo)(guo)(guo)務(wu)院(yuan)有關(guan)部(bu)門或省、自(zi)治(zhi)(zhi)區(qu)、直轄市(shi)人民政(zheng)府有關(guan)部(bu)門考(kao)(kao)核(he)。經(jing)(jing)考(kao)(kao)核(he)合(he)格后(hou),方可實(shi)行(xing)質(zhi)量監督(du)。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yao)求被(bei)檢查的單(dan)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he)資料;
(二)進入(ru)被檢查單位的施(shi)工(gong)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xian)有影響(xiang)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ze)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zhe)其他有(you)關部門發現建設單(dan)位在竣工驗(yan)收過程(cheng)中有(you)違反國家有(you)關建設工程(cheng)質量管理(li)規定行為的(de),責令停(ting)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yan)收。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te)別重大質(zhi)量(liang)事故的(de)調查程序(xu)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i)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 罰 責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yi))迫(po)使承包方以低于成(cheng)本的(de)價格競標的(de);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de);
(三)明示或(huo)者(zhe)暗示設(she)計單位(wei)或(huo)者(zhe)施工單位(wei)違反(fan)工程建設(she)強制(zhi)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gong)圖設(she)計文件未經審(shen)(shen)查或者(zhe)審(shen)(shen)查不合格,擅自(zi)施工(gong)的(de);
(五)建(jian)設項目(mu)必須實(shi)行(xing)工程監理(li)而(er)未(wei)實(shi)行(xing)工程監理(li)的(de);
(六(liu))未按照國(guo)家(jia)規定辦理(li)工程(cheng)質量(liang)監(jian)督(du)手續(xu)的(de);
(七)明(ming)示(shi)或者暗示(shi)施工單位使用不(bu)合格的(de)(de)建(jian)筑材料、建(jian)筑構配件和(he)設(she)備(bei)的(de)(de);
(八)未按照國(guo)家規定將(jiang)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wen)件或者(zhe)準許使(shi)用文(wen)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zhi)竣工驗收,擅(shan)自交付(fu)使(shi)用的;
(二)驗收(shou)不合格(ge),擅自交付使用(yong)的;
(三)對不合(he)格的(de)建設工程按(an)照合(he)格工程驗(yan)收的(de)。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下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以(yi)得(de)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yi)取締,依照(zhao)前款規(gui)定處以(yi)罰(fa)款;有違法所(suo)得(de)的,予以(yi)沒收。以(yi)欺騙手段取得資(zi)質(zhi)證書(shu),承攬工程的(de),吊(diao)銷資(zi)質(zhi)證書(shu),依照本條例第一款(kuan)(kuan)規定處(chu)以(yi)罰(fa)款(kuan)(kuan);有違法所(suo)得的(de),予以(yi)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坐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fan)本條例規定(ding),承包(bao)單(dan)位將(jiang)承包(bao)的(de)(de)工(gong)(gong)程或者違法分包(bao)的(de)(de),責令改(gai)正(zheng),沒(mei)收違法所(suo)得(de),對(dui)勘察、設計單(dan)位處(chu)(chu)合(he)同(tong)約(yue)定(ding)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zhi)二十(shi)(shi)五以(yi)上百分五十(shi)(shi)以(yi)下的(de)(de)罰款(kuan)(kuan);對(dui)施工(gong)(gong)單(dan)位處(chu)(chu)工(gong)(gong)程合(he)同(tong)價款(kuan)(kuan)百分之(zhi)零(ling)點五以(yi)上百分之(zhi)一以(yi)下的(de)(de)罰款(kuan)(kuan);可(ke)以(yi)責令停業(ye)(ye)整頓(dun),降低資(zi)質等(deng)級(ji);情(qing)節嚴重的(de)(de),吊銷(xiao)資(zi)質證書(shu)(shu)。工(gong)(gong)程監(jian)理(li)單(dan)位轉讓工(gong)(gong)程監(jian)理(li)業(ye)(ye)務(wu)的(de)(de),責令改(gai)正(zheng),沒(mei)收違法所(suo)得(de),處(chu)(chu)合(he)同(tong)約(yue)定(ding)的(de)(de)監(jian)理(li)酬(chou)金百分之(zhi)二十(shi)(shi)五以(yi)上百分之(zhi)五十(shi)(shi)以(yi)下的(de)(de)罰款(kuan)(kuan);可(ke)以(yi)責令停業(ye)(ye)整頓(dun),降低資(zi)質等(deng)級(ji);情(qing)節嚴重的(de)(de),吊銷(xiao)資(zi)質證書(shu)(shu)。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yi)上30萬元以(yi)下的(de)罰款:
(一)勘(kan)察單(dan)位未(wei)按照工程建設(she)強制(zhi)性(xing)標準(zhun)進行勘(kan)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cha)成果文(wen)件(jian)進(jin)行標準進(jin)行設計的(de);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jian)筑(zhu)材料、建(jian)筑(zhu)構配件的生(sheng)產廠、供應商的;
(四(si))設(she)(she)計(ji)單位未按照工程(cheng)建設(she)(she)強制性標準進行設(she)(she)計(ji)的。
前款所列(lie)行為(wei),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de),責(ze)令停業(ye)整(zheng)頓,降低(di)資(zi)質等級;情節嚴重的(de),吊銷資(zi)質證書;造成損失(shi)的(de),依法承擔賠償責(ze)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shi)(shi)工(gong)(gong)(gong)單(dan)位在施(shi)(shi)工(gong)(gong)(gong)中偷工(gong)(gong)(gong)減(jian)料的(de),使用不合(he)格的(de)建筑材料、建筑構配(pei)件和設(she)備的(de),或(huo)(huo)者有不按(an)照工(gong)(gong)(gong)程設(she)計圖(tu)紙或(huo)(huo)者施(shi)(shi)工(gong)(gong)(gong)技術(shu)標準施(shi)(shi)工(gong)(gong)(gong)的(de)其他行為的(de),責(ze)令改(gai)正,處工(gong)(gong)(gong)程合(he)同價款(kuan)百分之(zhi)二以(yi)(yi)上百分之(zhi)四以(yi)(yi)下的(de)罰款(kuan);造成建設(she)工(gong)(gong)(gong)程質(zhi)(zhi)量(liang)不符(fu)合(he)規定的(de)質(zhi)(zhi)量(liang)標準的(de),負(fu)責(ze)返工(gong)(gong)(gong)、修理(li),并(bing)賠償因此造成的(de)損失(shi);情節嚴(yan)重(zhong)的(de),責(ze)令停業整頓(dun),降低資(zi)質(zhi)(zhi)等級或(huo)(huo)者吊(diao)銷資(zi)質(zhi)(zhi)證書。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wan)(wan)元以上20萬(wan)(wan)元以下的(de)罰款(kuan);嚴重的(de),責(ze)令停業整頓,降低資(zi)質(zhi)等(deng)級(ji)或者吊銷資(zi)質(zhi)證書;造成損失的(de),依(yi)法承擔賠償責(ze)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遮蔽 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yuan)以上20萬元(yuan)以下的(de)罰款,并對在保修(xiu)期內(nei)因質量(liang)缺陷(xian)造成的(de)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yi))與建(jian)設單(dan)位(wei)或者施工單(dan)位(wei)串(chuan)通(tong),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zhi)量的;
(二)將不合格(ge)的建(jian)設工程(cheng)、建(jian)筑材料、建(jian)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ge)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yuan)以上10萬元(yuan)以下的罰款,降低資(zi)質等級或者吊銷資(zi)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yu)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wan)(wan)元(yuan)以(yi)上100萬(wan)(wan)元(yuan)以(yi)下(xia)的(de)罰款;房屋(wu)建筑(zhu)(zhu)使(shi)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bian)動房屋(wu)建筑(zhu)(zhu)主(zhu)體和承重結(jie)構的(de),責令(ling)改正,處(chu)5萬(wan)(wan)元(yuan)以(yi)上10萬(wan)(wan)元(yuan)以(yi)下(xia)的(de)罰款。有前款所列(lie)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an)賠償責(ze)任。
第七十條 發(fa)生重大(da)工程質量事故隱瞞(man)不報(bao)、謊報(bao)或(huo)者(zhe)斤報(bao)告(gao)期(qi)限(xian)的,對直接(jie)負責(ze)的主管人(ren)員和其他責(ze)任人(ren)員依法給(gei)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fan)本條(tiao)例(li)規定,供(gong)水(shui)、供(gong)電、供(gong)氣、公安(an)消防等部門或者單(dan)位明示或者暗(an)示建(jian)(jian)設(she)單(dan)位或者施(shi)工(gong)單(dan)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chan)供(gong)應單(dan)位的建(jian)(jian)筑材料、建(jian)(jian)筑構配(pei)件和(he)設(she)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yi)內不予(yu)注冊;情節特別惡劣(lie)的,終身不予(yu)注冊。
第七十三條 依照(zhao)本條例(li)規(gui)定,給予(yu)單位罰(fa)款處罰(fa)的,對單位直(zhi)接(jie)負責的主管人員和(he)其他(ta)直(zhi)接(jie)責任(ren)人員處單位罰(fa)款數額(e)百分(fen)之(zhi)五以上百分(fen)之(zhi)十以下的罰(fa)款。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wei)、設計單位(wei)、施工(gong)單位(wei)、工(gong)程監理前段時間違反國(guo)家規定,降低(di)工(gong)程質量(liang)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fan)罪的,對直(zhi)接責(ze)(ze)任人(ren)員依法追究刑事責(ze)(ze)任。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li)規定(ding)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zhi)等級和吊(diao)(diao)銷(xiao)(xiao)資質(zhi)證(zheng)(zheng)書的行政處罰,由頒(ban)發資質(zhi)證(zheng)(zheng)書的機關(guan)決定(ding);其他(ta)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zhu)(zhu)管部門(men)或(huo)者其他(ta)有關(guan)部門(men)依照(zhao)法定(ding)職(zhi)權決定(ding)。依照(zhao)本條例(li)規定(ding)被吊(diao)(diao)銷(xiao)(xiao)資質(zhi)證(zheng)(zheng)書的,由工(gong)商行政主(zhu)(zhu)管部門(men)吊(diao)(diao)銷(xiao)(xiao)其營(ying)業執照(zhao)。
第七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gong)(gong)、工(gong)(gong)程(cheng)監理單位(wei)(wei)的工(gong)(gong)作人員(yuan)因(yin)調動工(gong)(gong)作、退休等原因(yin)離開該單位(wei)(wei)后,被發現在(zai)該單位(wei)(wei)工(gong)(gong)作期間(jian)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gong)(gong)程(cheng)質量管理規定,造成(cheng)重大工(gong)(gong)程(cheng)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ze)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fa)包,是指建(jian)設單位將(jiang)應當(dang)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cheng)的(de)建(jian)設工程(cheng)分解成(cheng)若干部分發(fa)包給不同的(de)承包單位的(de)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wei)法(fa)分包,是(shi)指(zhi)下列(lie)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jian)設工程(cheng)分包給不具(ju)備(bei)相應(ying)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she)工程總承包(bao)(bao)合同(tong)中未有約定(ding),又(you)未經建設(she)單(dan)位(wei)認可(ke),承包(bao)(bao)單(dan)位(wei)將其承包(bao)(bao)的部分建設(she)工程交由(you)其他單(dan)位(wei)完成的;
(三)施工(gong)總承包單位(wei)將建設工(gong)程主(zhu)體(ti)結(jie)構的(de)施工(gong)分(fen)包給其他(ta)單位(wei)的(de);
(四)分包單(dan)位將其(qi)承包的建(jian)設(she)工程再(zai)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bao)(bao)(bao),是指承(cheng)(cheng)包(bao)(bao)(bao)單(dan)位承(cheng)(cheng)包(bao)(bao)(bao)建(jian)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yue)定的(de)責(ze)任(ren)和義(yi)務,將其承(cheng)(cheng)包(bao)(bao)(bao)的(de)全部建(jian)設工程轉給他人(ren)或者(zhe)將其承(cheng)(cheng)包(bao)(bao)(bao)的(de)全部建(jian)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bao)(bao)(bao)的(de)名義(yi)分別(bie)轉給其他單(dan)位承(cheng)(cheng)包(bao)(bao)(bao)的(de)行為(wei)。
第七十九條 本條(tiao)例(li)規定的(de)罰款和沒收(shou)的(de)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jiao)國(guo)庫。
第八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lin)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yong)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 軍(jun)(jun)事建(jian)設工程(cheng)的管理(li),按照中(zhong)央(yang)軍(jun)(jun)事委(wei)員(yuan)會的有關(guan)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ben)條例自發布之日起(qi)施行。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she)(she)單(dan)位、設(she)(she)計單(dan)位、施工(gong)單(dan)位、工(gong)程監理單(dan)位違反國家規定(ding),降低工(gong)程質量(liang)標準(zhun),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zhi)接責任(ren)人員處五年(nian)以(yi)下有(you)期徒刑(xing)或者拘役,并(bing)處罰(fa)金;后果(guo)特(te)別嚴重的,處五年(nian)以(yi)上十年(nian)以(yi)下有(you)期徒刑(xing),并(bing)處罰(fa)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