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为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共7章52条,从法规层面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统一规范。
第一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
《条例》第1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
《条例》第2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
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条例》第3条、第4条、第6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等。
《条例》第4条、第5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来源:微信公众号国资廉语